水是我们的生命之源、生活中的必需品,为了保护人群身体健康、保证人类生活质量,国家以法律形式对水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各种因素做了量值规定,这就是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。
饮用水卫生标准是评价饮用水水质安全,开展饮用水水质管理的重要依据,是每个供水企业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。新修订的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5749-2022),将于2023年4月1日起实施,那么饮用水水质标准发展的历程大家知道吗?
我国第一个饮用水水质标准于1955年颁布,该标准规定了15项指标,基本构建了我国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感官及一般化学指标、毒理学指标、微生物指标、以及消毒剂指标的体系架构。经1976年、1985年、2006年、2022年四次修订,水质指标调整至97项,其中常规指标43项,扩展指标54项。即将执行的新标准是基于我国近些年的饮用水监测、检测和调查数据,在国内外关于污染物健康效应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,采用了健康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,同时考虑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而进行修订的。
色度、浑浊度、臭和味等指标与饮用水时的口感、舒适度密切相关。近年来,受水污染影响,部分水源在特定条件下发生藻类暴发等情况,造成饮用水中臭和味超标,影响水质安全。研究表明,藻类暴发往往导致2-甲基异莰醇、土臭素等物质的产生,且这两项指标嗅阈值较低,当水体中浓度超过嗅阈值(10 ng/L)时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,影响水体感官。因此,新标准增加了上述两项感官指标作为扩展指标。
水中的部分有机物在与氯及氯制剂、臭氧等消毒剂反应时,会生成具有致癌、致畸、致突变风险的消毒副产物。新标准进一步将检出率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、二氯一溴甲烷、三溴甲烷、三卤甲烷、二氯乙酸、三氯乙酸6项消毒副产物指标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,以加强对上述指标的管控。同时,考虑到氨(以N计)的浓度对消毒剂的投加有较大影响,将其从非常规指标调整到常规指标。
新标准根据水源风险变化和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指标做了调整,体现在“一增一减”。一方面,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两项扩展指标;另一方面,对我国多年前已禁止生产使用的物质,结合近年来的检出情况,新标准将三氯乙醛、硫化物、氯化氰(以CN-计)、六六六(总量)、对硫磷、甲基对硫磷、林丹、滴滴涕、甲醛、1,1, 1-三氯乙烷、1,2-二氯苯、乙苯12项指标从标准正文中删除,由原标准的常规/非常规指标调整至新标准;将硒、四氯化碳、挥发酚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4项指标从常规指标调整到扩展指标;此外,考虑大肠埃希氏菌比耐热大肠菌群有更强的指示作用,将耐热大肠菌群这一指标彻底删除;水质参考指标由原标准的28项调整为55项。